汽车牌照租赁协议(车牌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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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刘律是个喜欢骑摩托车的人。但却生活在上海限摩的城市。
现在上海一张郊区牌照11万元左右,市区牌照在40万元左右,总额保持在两万张左右,已经不再增发。刘律师这几年慢慢积累,买了三张郊区牌照。其实也有出租一张的打算,因为摩托车多的实在起不过来了。
因为户口及资金的限制,上海其实也很流行租摩托车牌照或者汽车牌照。
但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关于车辆牌照额度牌出租的案例,将车辆牌照额度出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引发了我的思考。
2019年,乙公司因用车需要,向甲公司租赁了两张客车车牌额度,双方签订了一份《上海车牌额度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费用,租期为一年。
随后,乙公司将名下车辆过户登记至甲公司。
一年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牌照,但迟迟不还,甲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退还两张客车车牌额度,并根据《协议》里规定,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终审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双方签署的车辆牌照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认定为无效。
对于甲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但是对于乙公司占有使用期限的费用需要支付给甲公司。
这个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其实法院认可了机动车额度具有使用价值,对于额度出租方,我认为更好保护自己的方法,并不是设定违约条款。而是先将前几年的租金一并收取,或者收取高额的押金。这样,主动权就在出租方手上。到时候自己不想租了,就可以去法院诉讼,要求认定协议无效,要求把牌照取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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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